近日,我院依法对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我院提起的首例涉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
2019年2月22日,李某、蓝某非法买卖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马来穿山甲。按照国内穿山甲科物种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涉案马来穿山甲活体1只的涉案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经我院审查,认为李某、蓝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蓝某的行为造成野生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我院从公益是否受损、被告行为与野生动物资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民事责任等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对两被告进行了野生动物保护的教育。法院审理后,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蓝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决李某、蓝某赔偿破坏生态环境损失的整体价值人民币40000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目前,李某、蓝某已赔偿破坏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在《检察日报》上公开发了《致歉声明》。此案件的成功办理,是我院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大埔绿水青山的有效举措,不仅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了法律救济,而且向社会宣传了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增强了公众的生态环境意识,对大埔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