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对一起涉嫌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烟弹的嫌疑人提起公诉。该案是我院办理的首宗大埔县辖区内贩卖依托咪酯的案件。
【案情回顾】2023年10月,被告人余某某为非法牟利先后两次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依托咪酯约计20克,并加工成70余个电子烟烟弹,后伙同被告人何某贩卖给吸毒人员邱某某、罗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共计22个烟弹。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定,上述烟弹中的依托咪酯成分折算成海洛因约2.61克。
【法院判决】大埔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何某明知依托咪酯列入国家精神药品管制目录,仍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什么是依托咪酯?】依托咪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为麻醉类处方药品。依托咪酯可被不法分子藏匿于电子烟、香烟等产品引诱他人吸食,使人达到短暂“上头”的快感,吸食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等类似醉酒后状态,极易让人形成依赖,长期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呼吸暂停甚至死亡等结果。
【检察官提醒】2023年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非法贩卖、持有、吸食依托咪酯可能涉嫌犯罪,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务必提高警惕,认清新型毒品,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