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钱、你出卡,刷流水,包装账户即可轻松放款!”如果有人这样对你说,一定要留个心眼,当心沦为电诈“帮凶”!日前,我院对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被告人黎某某在网上认识了自称可以办理贷款的人,并按对方要求到银行提高个人名下银行卡的非柜面交易额度。9月12日,黎某某按上线吴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要求携带其本人银行卡、手机到指定地点刷银行流水。当日19时,被诈骗受害人黄某某向黎某某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7万余元。黎某某通过登录手机银行、提供密码及刷脸等方式协助吴某某等人转出人民币9千余元到某银行账户,随后黎某某的银行卡被限制非柜面交易。9月13日,黎某某按上线要求在银行解除非柜面交易,随后取现人民币4千余元用于个人还债花销。当日,黎某某银行账户中的涉诈资金6万余元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及时止付。
套路分析
通过刷流水提升信用的方式来办理贷款是电信网络犯罪分子设下的新骗局。基本套路如下:
1、诈骗分子通过电话、短信或者网络平台发布虚假贷款和办理大额信用卡信息,以“无需抵押、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需要贷款的当事人;
2、以当事人征信有问题为由,告知当事人办理贷款必须包装账户刷流水,才能提高还款信用额度办理贷款;
3、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U盾、绑定的电话卡,给当事人的银行账户打入涉案资金,让当事人转账或者取现,实现洗钱、跑分的目的。
检察官述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仅包括直接参与非法资金的获取,此外,为犯罪所得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效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例如购买现金花束)协助资金收取、转移也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轻信第三方贷款平台,不要轻信“无抵押、无担保、快速贷款”等贷款广告,更不要相信“包装流水”等说辞,贷款应遵循正规流程申请,切勿因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给他人使用,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