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QQ群里抢红包,再汇至指定账户,就能赚取返点,一天少则几十元,多至上百元,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从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获悉在QQ群内抢红包可赚取返点。刘某某明知所抢的红包是犯罪所得,仍按照张某某指引,加入QQ群将抢到的红包交给其上线张某某,收取张某某4%的返点。2024年7月至10月,刘某某共使用3个QQ号抢红包,经查实,所抢红包涉上游电信诈骗赃款11200元,刘某某从中获利2271元。
日前,我院以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71元。
检察官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中的“明知”,除了有“确实知道”,还有“应当知道”,即结合行为人的认知程度、行为方式和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推定行为人应当能够意识到所帮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
QQ红包、微信红包在社交软件已趋于日常化,诈骗分子看中红包属性的资金流转功能,通过多层多次分散,将大额非法资金拆分为数笔小额红包,利用红包的社交属性掩盖非法资金流转痕迹,使得资金去向错综复杂,难以追踪。而抢红包就成为“黑钱洗白”过程的中转站、过滤器。
对网络上或他人介绍的所谓“高薪日结”“简单操作”“在家可做”“抢红包赚返利”“跑分兼职”等话术,大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贪图小利,随意帮助他人抢红包或转移资金,以免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链条的工具人。同时要保护好个人的QQ、微信、手机卡、银行卡等社交账号信息,不轻易提供给他人使用或操作,如发现可疑交易或账号冻结,应立即联系相应软件平台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