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如何通过法律推动真正意义上的性别平等?如何有效规避当下女性在职场、家庭中面临的困境?这是检察机关应当回应的社会关切。本文以修法为契机,通过研究妇女权益保障的现有法律与政策、现实困境等问题,寻求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中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最为适配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切入点,最大程度地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助力作用。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 妇女权益保障 特定群体权益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妇女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彰显出独特的社会地位,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也在不断探索和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机制。然而,由于历史影响以及社会制度运行的巨大惯性,加之妇女本身的生理差异等原因,导致妇女群体权益出现公益保护缺失。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助力完善妇女事业建设是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探讨、研究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监督出发点:紧扣妇女权益保护的三个层面
(一)政治性层面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将直接关系到妇女参与国家全方位、深层次变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社会运行和发展状况的整体质量和效能。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维护妇女权益的出发点,更多的是在维护女性公民政治主体地位、妇女民主观念和法治意识,树立妇女在价值取向、社会认知等意识形态领域的积极导向,亦与新时代政治建设大局息息相关。
(二)社会性层面
妇女的社会性价值是否集中体现在女性生育价值?恩格斯曾明确提出:人类社会的生产分两种,一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二是人类种族的繁衍生产。由此,笔者赞同妇女的社会性价值应一分为二看待,妇女不论是作为职工参与物质生产过程,抑或是回归家庭为人类自身生产过程的特殊贡献,其合法权益均为社会化的双重产物。对此,检察机关维护妇女本应有的社会承认和价值补偿亦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
(三)公共性层面
笔者认为,在检察实践中,为更好地把握公共利益与群体、个体利益的概念区分,应厘清以下两点:一是公共性即解决妇女公共领域的问题,更为强调整体性及不特定性,而非局限于某个特定人或私人团体问题。二是妇女在公共参与中更注重推动婚姻、家庭、教育、就业、养老等与自身密切相关的政策制定,显示出妇女公共利益的高度集中领域。
二、监督前提:公益诉讼与其他检察监督之区分
一是在涉及损害妇女权益犯罪情形下,必然是选择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刑事法律的执行,此处应当是刑事诉讼手段为优先。二是若面对的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导致妇女权益受损,又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则应选择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手段。三是涉及贫困、残疾等弱势妇女的个体救济需求,则通过民事支持起诉手段来保障特定个体的平等诉权。四是当妇女权益类别具备前文归纳社会公共利益“三性”特征情形时,则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可依据监督对象的类别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相关个人,再具体选择适用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手段。
三、监督范围:明确重点和难点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具备复合性和现实紧迫性的,不仅包含着历史遗留问题,存在诸多矛盾点、民事纠纷以及信访风险,还随着新形势的出现掺杂着更多新挑战,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如,妇女怀孕、生育给企业带来的用人成本翻倍增长,使得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愈加艰难,由此也带来女职工权益遭受忽视的突出表现,包括:拖欠女职工劳动报酬,女职工工伤认定困难,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保等问题。又如,农村妇女缺乏相关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农村婚姻嫁娶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侵害,造成积年矛盾久拖不决。检察机关不应只关注单一权益的侵害问题,更要全面分析与抓取权益受损背后的深层次不合理元素的治理问题。
四、监督过程:规范程序与多元化监督
1.立案标准
“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普适性的立案标准,而妇女权益中是否要扩大至“有损害危险”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或者“确已造成损害”标准尚无定论。事实上,妇女权益受损事件也大多是先行有广泛的社会损害后果,才更容易被公众所关注,具有事后补救特点。笔者认为,妇女权益领域的公益诉讼既然是公权力的一种破格介入私法领域的产物,在新法修订之初,更应遵循谦抑原则,审慎研判“确已造成损害”立案标准。
2.调查核实
可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确有妇女合法权益受损;二是已经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后果;三是确定监督对象存在侵害行为;四是侵害行为与妇女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需对权益受损程度进行可评价的量化操作,如实际损害妇女人数、范围,损害时间长短,损害严重程度,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等。要注重案件线索的“时效性”,妇女权益受损线索获取存在隐蔽性和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如只能发现侵害行为,无法确定监督对象,在具备立案调查的紧迫性前提下,亦可以事立案。
3.监督手段
采取“刚柔并济”监督手段。一方面,提升监督刚性,发挥多头协调作用,完整证据链条。如妇女上访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对受损妇女群体的询问、实地调查,明确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或积极引导现有的信访制度解决,此为行政吸纳方案。另一方面,提供公开听证、圆桌会议等平台,采取柔性磋商模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监督基层政府、相关村委、妇联代表等部门履行主体责任,遵循行政运行规律,推动解决矛盾纠纷。检察机关亦可协调社会专业力量,关注涉案妇女群体的心理支持、家庭教育指导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