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各个方面有了更高的期待,对刑罚执行也不仅只关注生命刑和自由刑,对财产刑执行也越来越重视。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从检察实务出发,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对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财产刑执行 检察监督 完善途径
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制约刑罚执行权,维护了司法权威,规范了财产刑执行,确保了刑罚执行公平公正。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监督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制约着监督工作开展。笔者通过分析执行监督现状,执行监督存在的困难,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以期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一、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一)财产刑执行情况。2022年,D县共有被判处刑罚260人次,其中财产刑164人次。在执行阶段,直接缴纳和判决后缴纳金额占6.65%,执行完毕金额占0.36%,终本执行到位金额占3.31%。从统计的数据可看出,一是在实务中,适用财产刑人数比重大,占比为63.1%。二是财产刑执行到位率占比低,仅为10%左右。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的具体范围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在实务中,财产刑执行的财产不仅包含罪犯合法的财产(罚金和没收财产),还包含罪犯的涉案财物。
(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开展情况。以G省为例,从近三年发出书面财产刑执行不当案件数据看,财产刑执行监督办案数从零星到井喷式发展,说明该项监督工作从无到有发展起来了,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相信该项工作稳步发展后办案数能达到一个平衡点。
二、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困难
近年来,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稳步发展,确保了刑事执行监督不落死角,因该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相关工作机制还未完善等原因,检察监督工作也存在一定困难。
(一)未制定统一执法规定。财产刑执行工作涉及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检察等职能单位,因各职能单位没有联合制定统一的规定、办法等,导致文书移送、接收、程序流转、执行方式、执行衔接、检察监督等需要协调统筹的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检察机关在零散的规定中开展监督工作往往难以下手。
(二)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不通畅。一是获取财产刑裁判文书信息不通畅。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裁判文书应移送给检察机关,且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财产刑信息也不能流转到执检部门。二是财产刑执行过程信息不通畅。检察机关不能第一时间获取法院财产刑移送、立案、执行的时间节点和文书内容等信息。三是财产刑执行情况信息不通畅。罪犯判决后主动缴纳情况、执行局核查罪犯财产等情况,法院未规定要将工作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至于罪犯在监狱缴纳财产的情况,检察机关更是无从知晓。
(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手段有限。一是人民群众更多的是对生命刑和自由刑的关注,对财产刑关注较少,对此检察人员也有工作上的侧重。二是监督力量薄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较少,且大都是年龄偏大或者是刚进单位的新人;业务开展中检察人员往往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派驻检察、社区矫正检察中。三是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衔接不够通畅,监督工作的启动、开展、方式方法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可能导致监督滞后。四是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主要还是停留在执行程序的表层次监督,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如何开展调查、如何查封、扣除、冻结等实体层面还无法做到全程监督。
三、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途径
(一)制定统一的执行规定。统一的执行规定能整合各职能单位的力量,通过立法化整为零、不断推进财产刑执行,同时也能通过明确各职能单位职责任务,进一步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确保财产刑执行取得实效。
(二)畅通财产刑执行信息渠道。大数据的应用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对提升检察监督有着事半功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由公安、法院、检察院、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等单位共同组成的数据平台,通过打通各单位的信息壁垒,整合各单位的案件数据,让数据从案件侦查开始至案件执行结束均在这一平台流转。
(三)提高思想认识,完善人员配备。检察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与其他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同等重视起来。同时,也要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人员配备,补充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年富力强的检察官助理,推动不同部门之间的人员轮岗。
(四)完善考核机制,丰富监督手段。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将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纳入其中,充分调动检察人员主观能动性,以考核机制倒逼检察人员履职尽责。加强与各职能单位的沟通配合,丰富监督手段,通过定期与各职能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联合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单位开展工作、对罪犯开展谈话教育和法律宣传,督促罪犯及时缴纳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