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依法办理了杨某贩卖毒品一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至5月,杨某在明知是冰毒的情况下,仍先后7次将该毒品贩卖给池某(另案处理已判决)。至案发贩卖毒品共计5克,非法获得毒资合计人民币54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杨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本案中的“情节严重”是怎么审查认定的?
根据2016年4月6日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1.毒品危害大,涉毒罪名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要远离毒品,保护自己。
2.吸毒是违法的,吸毒者对毒品的依赖性往往难以消除,戒毒后仍有复吸的可能。所以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3.毒品对于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是严重的,为了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和谐稳定,请自觉防范毒品、抵制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