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提升当事人的司法满意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效,最高检提出“案-件比”概念,构建以人民群众获得感为评判标准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案-件比”是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是提升办案质效的指挥棒。本文将从基层实践的角度浅谈如何在“案-件比”评价体系的“指挥”下,提升办案质效,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案-件比 以人民为中心 求极致 指挥棒 提升办案质效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案-件比”概念,当“案”为1,“件”为1时为理想状态。当“案”为1,“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或者业务活动越多,办案质效相对较差。“案-件比”的概念与“求极致”的理念相辅相成,也与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吻合。这三者达成有机统一是为了引导检察官树牢“求极致”理念,提升办案质效,提高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
一、“案”与“件”数的选取及计算方法
“案”应选取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案件,以及扣除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起诉的案件,二者之和构成“案”的基准数。“件”的选取则由“案”的基准数再加上批捕(不批捕)申诉、不批捕复议等15项业务活动的集合。当然这个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是否合理还需要检察机关在办案实务中进一步检验,从实际情况去调整、完善,以适应实际办案需要。
“案-件比”是核心指标,不是孤立指标。在进行检察官业绩考评时,应当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理念,认真区分“件”的实际情况,仔细分辨其中原因是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原因。对于确系客观因素导致的,应当予以扣除。同时,在进行评价、分析时应当区分案件类型,如涉经济金融犯罪的“案-件比”一般会比较高,这是由于此类案件本身特性较为疑难、复杂,所需要收集、审查的证据种类多且繁杂,办案时间长。若不加以区分,“一刀切”地以统一标准去要求“1”,显然不合理。
二、“案-件比”高的原因
(一)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办理不够认真负责,释法说理工作不充分,能力素质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
(二)事务性工作繁多。以内设机构改革后的“3+2”机构为例,从上级检察机关的10个部门到基层检察机关的5个部门,这种倒三角的机构设置,基层检察官除了办案外,还要面对各种日常事务性工作,这也是造成“案-件比”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案件疑难复杂。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侦查环节遇到困难,事实仍未查清、证据也没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导致侦查时间耗尽,只能退回补充侦查。
三、平衡“案-件比”和案件质量的对策
“案-件比”的核心关注点是“比”,注重办案与程序之间的动态关系,力图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办案效率放在一个整体去考虑。正义应当是建立在效率基础上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此,我们就要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在降低“案-件比”和保证案件质量之间寻找出一个平衡点,才能保证案件的办理是公正的、高效的。
首先,针对办案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办案能力有欠缺,应加强思想教育、岗位练兵,提升办案能力和工作效率,将工匠精神发挥到极致。其次,事务性工作繁多不仅需要在人力资源配置上更加科学合理,还需要办案人员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一是建议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就从庭审角度侦查取证,充分利用逮捕后、起诉前的侦查时间补强证据,降低退延率。二是加大提前介入的力度,引导侦查前置。三是提高办案节点把控和事中及时报告的意识。
四、科学运用“案-件比”
(一)要将宏观价值与微观评价有机结合,防止生搬硬套。通常而言,“案-件比”作为宏观指标,体现一个地区捕诉质效,是一种趋势判断。检察机关应当厘清核心指标与指标体系之间的协同关系,探索“案-件比”与其他评价指标的综合统筹运用,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科学设定业务指标与业绩考评的标准权重,避免办案人员功利性片面追求“数据好看”而“带病起诉”。
(二)充分发挥“案-件比”的正向引导作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将主要精力投入办案质效的提升方面,积极引导侦查,加强释法说理,减少不必要的办案环节,科学降低“案-件比”。要堵漏洞,让制度更人性化、科学化,既要看“案-件比”数值,也要看案件实际情况。
(三)合理运用指标评价结果,及时修订完善评价指标。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体系的定位,不达标指标数据的通报只是工作的指挥棒,而非排名榜。随着检察工作发展和在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也可相应增加必要指标,不断丰富部分指标的内涵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