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监狱刑罚执行共同构建了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方面。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改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笔者结合近年来D县检察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践,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取得的成功经验,提出改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 刑事执行检察 法律监督
一、检察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加强监督和沟通联系。在日常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D县检察院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监管教育、收监执行等各个执法环节进行监督,通过与社区矫正机关监控信息联网,实时了解社区矫正机关是否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解矫。对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社区矫正机关沟通联系,共同商议解决,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服管服教。
(二)开展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每年年底,D县检察院均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对辖区内的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摸清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的底数和情况,了解监外执行对象是否服从监督管理,监外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
(三)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通过深入司法所实地查阅台账、谈话了解、座谈交流等方式,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奖惩考核、变更执行和解除、终止等情况及司法所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
二、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滞后。社区矫正涉及接收、交付、违规处置等矫正活动,而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缺乏相应沟通机制,信息交流渠道不畅,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取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无法同步监督社区矫正的各个审批和决定过程,导致检察机关很难发现社区矫正违法违规问题,也难以及时启动程序来开展检察监督。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缺乏刚性。对于检察机关发出的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没有相应的机制来监督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真正落实整改。就纠正违法情形来说,检察机关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后开展调查核实,并在核实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主管部门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予以纠正,并在指定期限内向检察机关作出答复。通常检察机关只能根据主管部门答复的文书来判断主管部门是否纠正落实,而回复文书上往往都会写明采纳意见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对于回复文书内容的真实性,由于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处置权以追究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没有相应的执行力,受监督单位的执行情况难以掌握。
三、做好社区矫正的几点对策
(一)更新检察工作理念。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阶段,它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要更新司法理念,规范监督程序,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刑罚执行公正合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系统的信任度和权威性。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二)探索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在交付执行环节对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严把入口关,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在执行变更环节,执行机关对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处罚,依法撤消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等进行监督,以防止司法部门的腐败。同时还要对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对出现脱管、漏管问题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得到有效的监管。
(三)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寻求建立由公、检、法、司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发现、协调、解决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此外,要实现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同时监督,特别是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情况,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同时,通过调查评估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日常习惯表现等情况,提前掌握有关情况,从而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