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推动“枫桥经验”检察实践,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参与社会治理、促进平安建设的重要途径。司法救助是运用国家权力和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采取的救济帮扶措施,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更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有力举措。笔者对D县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现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司法救助 精神损害救助 完善建议
一、现状分析
(一)资金来源和救助类型较集中
近两年,D县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5件,提供救助资金28.7万元,资金来源主要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从救助类型来看,均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且主要集中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性侵、财产损失等四类案件,其中又以故意伤害与交通肇事类案件居多。此外,性侵类案件被害人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案发地多为农村。
(二)依申请救助与依职权救助相结合
从启动司法救助方式来看,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也有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的。D县检察院坚持依申请救助和依职权救助相结合,建立控告申诉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的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机制。控告申诉部门依职权主动调查被害人的案件情况、经济条件,对符合司法救助标准的,直接作出救助决定,有效防止由于被害人不了解司法救助规定而未能及时申请救助的情况发生。当事人申请启动救助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救助互补,填补其局限性和随意性,有利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司法救助工作成效提升显著
2022年以前D县检察院司法救助案件数量和救助金额基本平稳,2022年以后案件数量、救助金额呈大幅增长,主要原因:一是考核发挥作用。司法救助率是案件质量考核指标的重点项目,这有效推动办案人员迅速转变思想观念,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二是根据最高检对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工作的相关要求,D县检察院不断总结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经验,并结合工作实际努力提升司法救助的数量和质量。
二、存在问题
(一)精神损害救助存在缺失
精神损害分为两类:一是因遭受侵害所产生的心理健康损害加重自身精神疾病;二是精神上的损害结果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一般认为,被害人精神状态变差导致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应当认定为造成了精神痛苦,属于精神损害的范畴。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等相关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对遭受性侵害而没有物质损伤结果但又受到精神损害的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若是实践中已经存在较多救助实例,而相关规定未明确将其纳入救助范围,便容易导致实务纠纷的情况出现。
(二)救助金额计算及标准存在差异
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时,必须明确规定具体的救助金额,而救助标准的制定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受限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G省为例,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为1.04万元,根据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计算,对每个因案致贫的家庭,救助金额可以达到36万元。由于D县的经济状况无法达到此标准,只能以最低救助标准来定具体救助金额,平均救助金额为1万元,根据因案件导致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具体情况,救助金额可上升至3万元。目前各地司法救助资金基本依靠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因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无法真正达到同案同救助标准。
(三)由控申部门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局限性
由控申部门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存在诸多弊端。一是不利于告知义务的履行。司法救助在民众之间普及率的提升一般有两类:一类是依靠媒体外部宣传,比如开展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以司法公开提高制度知晓率;一类是依靠司法机关主动告知涉案被害人及其家属。但控申部门基本不涉及具体的办案,从根本上来说接触不到具体的被害人,因此,单靠负责司法救助工作的部门来履行告知义务是很难发挥其作用的。二是容易成为交换工具。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控申部门可以有效、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但也容易成为息诉罢访的交换条件,可能会加剧司法救助制度工具化倾向。
三、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司法救助中增加精神损害救助
精神损害救助相对于财产损害及身体损害更加难以计算,但是却普遍存在于性侵类案件中。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家属一般也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在实践中该诉讼请求很难被支持。因此,司法救助制度应当对这部分人进行关注,有利于缓解被害人情绪及精神治疗的压力,帮助其尽快脱离困扰,同时也体现了人文司法的构建。
(二)统一同一地区司法救助标准
一方面,要以被害人受损程度为标尺,再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进行衡量。为避免出现应救助而未救助,应依据本地的人均生活水平,结合救助申请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对其生活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后细化司法救助工作受理标准,真正体现司法救助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可利用检察大数据模型对特定时间同一范围内的司法救助案例收集,通过案件的关键点、重合点进行多点对比,建立类似司法救助案件分析比对模型,在设置筛选要素模块内容时,根据每个办案人对被害人的损失程度、受伤害程度、急迫程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后,合理设置筛选条件,确定救助金额。
(三)建立多元化救助机制
一是对在涉案过程中容易产生心理应激性障碍的特殊被害人,探索司法救助绿色通道机制,为其提供心理辅导等综合性的司法救助。二是实现检社联动,共同推进司法救助。专项资金需要预算核准,且来源单一的司法救助资金难以满足众多需救助人群,可引进社会救助资源对被害人开展联合救助。三是细化考核标准,完善考核措施,避免出现应救助而未救助的情况,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